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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2024-04-09 火狐官网下载安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1月18日讯 黑龙江省是林业大省,森林资源丰富,管理体制复杂,条块管理,责任不清,一些地方在发生问题时相互推诿,回避责任,致使破坏森林资源问题频发。为切实加强林资源保护管理,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的责任,并就监督检查和妥善处理林农矛盾提出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森工、农垦改革的相关文件,都赋予了地方政府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今后,无论中直、省直单位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管理的森林资源,还是集体(个人)管理的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必须承担起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行政辖区内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必须依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细则(试行)》的规定,追究地方政府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第四十一条“各相关的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的规定,森工林业局有限公司、国有林场、农(牧)场有限公司等森林经营单位在依法经营的同时,必须切实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加大巡护力度,察觉缺陷要及时制止。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森林经营单位,应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行政辖区内的森工林业局有限公司、国有林场、农(牧)场有限公司及其他单位管理的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明显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察觉缺陷要立即处理和纠正。各森林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依法接受监督。

  黑龙江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比较多,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矛盾突出,影响社会稳定,成为破坏森林资源的深层次问题之一。除国家重点林区外,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规划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依法公正、合理、及时做处理;一地多证,重复发放的权属证件,要认真进行认定,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单位、个人与国家重点林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省林草局要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汇报、沟通,争取及时解决。

  主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局办公室 局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7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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