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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精选5篇)

2023-11-17 火狐官网下载安装

  区隶属市,是市中心城区之一,下辖董公寺镇、高桥镇、高坪镇、板桥镇、泗渡镇、团泽镇6镇及上海路、洗马路、大连路3个街道办事处,共97个村(居),1880个村民组(居民小组),至年末,全区总人口43.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4.30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60%。农民人均纯收入5135元。

  根据第三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最终结果,区国土总面积1042500亩,其中林地521180亩,占国土面积的49.99%;非林地521185亩,占国土面积的50.01%。按照新标准计算,森林面积486500亩,占林地面积的93.35%,森林覆盖率47.52%。

  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根据区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面积为依据,对全区重点公益林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进行兑现。

  1、坚持补偿基金全部兑现原则,相关单位不克扣补偿基金,全额拔付森林管护者,提高管护效果。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办法、程序、内容、结果四公开,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全区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涉及板桥镇、泗渡镇、团泽镇、高坪镇、董公寺镇、高桥镇等6镇。

  1、集体经营管理的部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按照9.75元/亩.年标准补助,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管护人员和劳务补助标准(专职护林员开支标准不高于800元/人·月,管护面积1500亩~3000亩/人)。对支付管护人员劳务费后的剩余资金可经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用于管护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补造、抚育及其他相关支出项目,其资金使用方案由村委会(或村集体)提出,经乡镇审核,报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2、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部级公益林,按每亩9.75元/亩.年的管护补助支出标准兑现给林农。

  1、集体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来管理使用。

  2、凡由林农承担管护责任,按规定应直接支付给林农个人的管护补助支出,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折通”发放给林农。

  3、重点公益林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严格按照涉农资金要求实行公示制,公示7天无异议后才进行兑现。

  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摸底调查,与林地所有者签定公益林区划界定书,国有林单位和集体林地所有者要完成补偿基金兑现计划和分配方案,个人部分则签定补偿基金兑现合同。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根据《关于下达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制定充分反映农民意愿符合我区森林资源状况和管护模式的实施方案。

  区林业局组织相关镇和国有林单位召开工作会议,根据《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文件精神,安排部署管护合同签订以及兑现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工作。

  各实施单位要报送本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和来年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等有关的资料上报区林业局。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既是对林业管理模式的一种创新,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惠农工程,各级各部门要格外的重视,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增强兑现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实施单位就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建立健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档案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显得逐渐重要。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当前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2004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制度在我国全方面实施,标志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质性确立。2007年财政部又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管护开支范围,加强了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对保障所有者、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稳定林区秩序,改善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法规制度不尽完善,资产金额来源渠道单一,市场机制欠缺,补偿资金的发放和使用不规范等,这样一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制约森林生态效益的提高,现就此问题作如下探讨。

  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的问题导致补偿制度无法有力保护相关的补偿对象,目前,我国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还没有专门的立法,生态效益补偿原则性条文的法律和法规也主要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但这些条文过于原则性和概括性,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许多漏洞,加大了补偿资金管理难度。

  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是资金补偿,且资产金额来源单一。全靠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无其他资产金额来源。完全靠政府财政没办法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不利于补偿机制的实施和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政府作为生态效益受益者的代表,有义务提供生态效益补偿费用运用项目支持的形式,将补偿资金转化为技术项目,通过技术援助,基础设施援助等“造血型”补偿机制,增加林农经济收入,提高林农保护生态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以此来实现补偿方式多元化。

  我国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采用一刀切的形式,没有根据真实的情况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体系,不同省、不一样的地区,因其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划为生态公益林后,经济发达地区其丧失的机会成本一定比欠发达地区要大得多,难以调动所有者和经营者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虽然近年来我国大部分省市的补偿标准都有所上升,但是这种标准远低于公益林的管理成本和其经济效益,严重地制约了森林生态效益提高。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在发放和使用存在着管理不规范问题,在资金发放过程中,由于涉及的环节较多,不能直接把款项发放到林农手中,往往只发放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发放补偿资金随意性比较大,没固定的支付渠道。在资金使用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和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导致补偿资金没有严格依规定的管护开支范围使用,无论所有者或经营者是个人、国有单位还是集体,改变补偿资金用途现象相当普遍。且无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最后导致补偿资金管理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解决。

  在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完全由政府来承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不现实的,根本原因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难以支撑如此巨大的补偿金额。因此,必须找准市场渠道,减轻政府财政金钱上的压力,应对森林生态效益市场机制,拓展森林外部效益内部化的市场渠道,在政府财政补偿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的市场化补偿机制。从而更有效的落实补偿政策,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我国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评估还没有建立一个公认的、完善的核算方法体系,因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技术制约,现在采用的核算方法大多直接利用国外的定价和方法,与我们国家社会经济现状脱节,致使主体结果存在可信度低与可操作性差的缺陷,难以取得学术界、管理决策部门和社会公众认同,也很难被管理决策部门采用。

  从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真实的情况来看,仅仅靠政府补偿难以满足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现状。因此,应当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参与来弥补政府补偿管理成本高、速度效率低的弊端,并依托市场法则来规范市场行为,将生态服务功能或森林生态效益打包推入市场,因为市场补偿机制具有补偿方式灵活、管理和运行成本较低,适合使用的范围广泛等特点,能够最终靠其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真正建立起政府、社会、市场等多元化筹资机制,达到解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合理确定有利于维护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能大大的提升经营者的积极性,确保森林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补偿标准的确定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森林生态效益的需求程度和受益者的承担接受的能力,只有考虑以上方面因素,才能合理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确保补偿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首要工作,也是难点工作,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可以轻松又有效保护补偿对象的经济利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不能单靠政府财政承担,应以政府补偿为主的基础上大力拓宽补偿资金筹资渠道,森林生态效益是一种公益效益,受益者是全社会,因此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补偿费用。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方法,除加大财政支付力度外,能够最终靠发行国债、征收生态补偿税以及引入BOT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产金额来源,解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加强完善资产金额的投入机制。

  虽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至今己经很久了,但是目前我国尚存在的法律和法规并不完善,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没明确的规定,缺乏规范补偿程序和可供真实的操作具体依据,建议在总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一部能针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特别法,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政策、程序和真实的操作的依据。解决现在各自为政,操作管理不规范现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数额巨大、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给予足够重视。应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来管理落实责任,保证管好、用好补偿资金。鉴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特殊性,除了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外,审计部门也要根据真实的情况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及时指出补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能借鉴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实行财政审批、列收列支。进而达到专款专用的目的,充分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总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稳定林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我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为实现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和林区经济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得到逐渐完备,才能朝着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1]蓝文永,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问题的探讨[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9(03).

  [2]詹长英等,我国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析[J],防护林科技,2011(03).

  [3]谷孝东,探析如何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动态使用[J],现代商业,2010(12).

  [4]丽珍,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有关问题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09(22).

  随着全球生产的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反应日趋激烈。和此同时,树林的生态环境调节功效也慢慢变得受到器重,林业不但是一度物质材料生产部分,同时也是生态公益功效生产部分。但是,在分类管理不能取得有效实行的事情下,对林业生态公益功效的熟悉只能停留在宣传上,还未能做到针对树林的公益功效采用有效的管理措施,也未能理顺受益和管理之间,投进和产出之间的关系,因此也直接反应到生态公益林管理和货物林管理两者之间的正常管理关系,使两者的主体功效都不能取得有效施展。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是实施树林分类经营的核心政策,但我国一直为建立生态公益补偿机制,这势必导致公益林经营主体不明,或经营主体无力正常地对其进行经营和管护,甚至会发生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掠夺。经调查分析,我们大家都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问题大多在于:①人们的生态观念不强,对林业的三大效益认识不到位。虽然我国在历史上就有植树种竹的优良传统,但人们更多的是追求树林中的木材、薪材及林副产品等林产品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农业、水利、旅游等行业长期以来形成认识上的严重偏差,弱视甚至无视林业所带来的各种生态、社会效益,人们享受这种效益成了理所当然,而补偿却成了盲区。林业部门,特别是营林业承担了繁重的造林、育林任务,而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经营困难成为必然。如一些森林公园、水利设施的经营中,树林的管护和抚育等任务属林业部门的“分内事”,而营收却进入了旅游部门、水利部门的账户。这种投入和产出脱节、剥离的现象应该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②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计算困难。树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问题的提出,已为时不短,并早已载入《森林法》中,但迄今还没有一个明确且切实可行的计算方式和补偿办法。

  现有的经营模式,使我国森林公园既是资源的管理者同时又是经营者。他们既“忙”经营又“忙”管理,“两头忙”却两头都忙不好。作为管理者,森林公园代表国家或集体的利益,管理森林旅游资源,实现资源的保值与增值。作为经营者,森林公园无偿地占有使用着国有资源,尤其是为追求经济利益,其过度性的、甚至破坏性的开发,往往只是森林公园自己说了算,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样,使森林公园利用森林资源生产的旅游服务产品的成本低于旅游服务产品实际所耗费的资源成本,导致对旅游服务产品的过度供给和国家资源的浪费与损失。

  实行树林分类经营是一项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改革,其主要任务并不在于对树林进行简单的划类,而在于围绕分类经营这一个基础要求一定要进行的从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经济政策等一系列相关方面的配套改革,以推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全面的可持续发展。

  树林分类经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种政策、法规还不十分完善,正在积极探索之中。建议国家林业局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森林分类经营政策法规,如“公益林管理办法”、“商品林管理办法”、“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各级地方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森林分类经营的法规法律制订适合本地区的有关政策,使森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和公益林的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除了国家要增加对公益林的投资外,一定要尽快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制度。根据“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生态公益林的服务对象明确的,由其受益者补偿,服务对象不明确的,由政府补偿。征收的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大多数都用在公益林培育、经营管理和新的公益林工程建设。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在尝试采用一些方法开展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州市流溪河流域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的规定》,规定每年筹集1800万元作为流溪河流域水源涵养林的生态效益补偿费 。各级财政都从年度支出中拿出不少于1%的费用作为公益林的投入;湖南资兴市按水库灌溉田亩面积每亩每年收取20块钱作为生态补偿费;广西金秀县的大瑶山水源林使下游一些县受益,这些县每年给金秀县的水源林建设补偿费达数百万元 。作为“全国森林分类经营试点县”的河北省平泉县根据补偿要素和真实的情况,提出补偿标准,并把补偿渠道分为自我补偿、外部受益者补偿和国家政府补偿等三个方面 。四川省作为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很难将公益林的经营投资完全交由政府或者社会去承担,但却可以本着向社会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的思路,对一些事权比较明确的部门和单位,征收生态林的建设补偿费。只有将这个“瓶颈”尽快打开,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才有物质基础。

  应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将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行为范畴,实行事业化管理, 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将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以免互相重迭,避免重复建设。各省(区)、地(市)、县根据其生态区位重要性,也应成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本地区的公益林建设,实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而商品林建设商品林建设和管理可沿用原来的管理体制和办法来进行。推向市场,作为企业行为,在市场上参与竞争,以适应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既是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也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森林分类经营作为我国林业改革的关键一环,要走的路还很长,在实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实施分类经营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建立完整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是当前工作的重心。林业部门都应该从本地区的真实的情况出发,在林业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指导下,找到符合本地区林业发展的分类经营办法。森林分类经营实施的核心问题是统筹安排,分门别类。难点在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而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关键是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 。

  作者简介:刘剑(1967―),男,四川合江人,助理会计师,主要是做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森林生态补偿资金专职会计工作。中图分类号:S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1023002

  森林资源作为一项社会性的公共林木资源性资产,具有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于一体的特性。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减少水土流失与旱涝灾害,防止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及湿地萎缩。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本文对会理县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进行了研究。

  森林生态效益大多数表现在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但由于生态林业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生态林业不能形成商品,不能在短期内给林农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投资者的资金无法在短期内得以收回。但随着森林覆盖率的增长,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越来越明显。因此,将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实际是对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承认,是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的基本物质保证。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制度的建立,为森林资源提供了一部份稳定的资产金额来源,从根本上解决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动力和机制问题。但从已执行了4年的结果来看,作者觉得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体系及管理制度滞后。如缺泛森林资源相关法律规范、检查验收标准等。在具体的操作的流程中存在盲区,存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的情况。为适应我国林业体制改革的需要,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2)补偿机制不灵活,补偿标准偏低。现在实施的补偿标准为国有生态林5元/亩、集体和个人生态林10元/亩,只够用于管护森林的基本工资,林农得不到更多的实惠,因而积极性不高,未真正体现生态补偿的意义。

  (3)投资主体单一。《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公益林由中央财政补偿,地方公益林由各级地方财政补贴,这加重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负担。而且生态补偿资金基本上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一旦政府的财政状况不好,森林补偿机制就难以实施。因此,应寻求一条与市场相结合的补偿途径,如水电、矿山、生态旅游等。

  (4)补偿标准单一。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于2009年11月30日联合下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国有的部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5元/亩,集体的个人所有的部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10元/亩。现行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补偿方式是按现有生态公益林的面积进行补偿,虽然简单易于操作,但森林生态效益并不是一味的追求公益林的面积,而更应注重生态公益林所产生的生态效益的质量。

  (5)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缺泛规范性。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关键,应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对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的严肃性。特别是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受益者应该是广大林农,但用款单位基本都是以村、组为主体,财务管理跟不上,会计基础不扎实,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收入支出的透明度不高,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涉及面广、林农户数较多,既能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更是促进城乡、地区间的公平性和协调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1)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和保障。为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社会价值,ECO的有偿服务功能的价值以应得到应有的重视,应完善林业生态补偿政策,完善林业法律体系,加强对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的保护,提高广大林农爱林护林的积极性。

  (2)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应根据有林地、无林地、郁闭度、森林覆盖率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制定补偿标准,拉大有林地和无林地的补偿标准差距。增强广大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3)改革筹资方式,拓宽资产金额来源渠道。虽然各级财政是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投资主体,但还应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以各级财政为主体,社会热情参加为辅助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筹资方式。如:鼓励公司企业承包造林,矿山、生态旅游、排污企业提取少数的补偿金。

  (4)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生态补偿涉及的资金量大、面积广、林农户数多。纪检、财政、审计、林业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应采取“一卡通”的兑现办法将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直接兑付到林农手中,避免中间环节造成的克扣、挪用、滞留等违规违纪行为,损害林农利益。

  总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稳定林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为实现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和林区经济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得到逐渐完备,才能朝着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1] 蓝文永.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问题的探讨[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9(3).

  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200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起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全省有200万hm2森林、林木得到财政补偿,补偿资金是国家用于因纳入生态公益林后,公益林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权益受到一定损失,而给予适当补偿的专项资金。其中损失性补助资金,直接存入由县农村信用联社统一开户的农户个人账户。补偿资金的发放关系到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成败和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1-2]。2004年,平阳县开始区划界定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生态公益林,共区划界定生态公益林面积为2.1万hm2。平阳县开始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虽然在资金发放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对象、规范程序,但在资金发放中也碰到了许多具体的问题。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补偿资金顺利地发放、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现就其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和探讨。

  平阳县地处浙江东南沿海,全县土地总面积961.6km2,辖17个建制镇、14个乡,总人口85.4万人,国内生产总值120亿元,财政总收入10.91亿元。全县有林地面积4.93万hm2,森林覆盖率51.9%。现有公益林面积2.1万hm2,涉及16个乡镇和1个国有林场。其中部级重点公益林1609.5hm2,分别位于南麂、西湾、鳌江、宋埠、榆洋等5个乡镇的滨海和海岛山地;省级重点公益林1.55万hm2,分布在鳌江水系的源头汇水区及两侧、一级支流汇水区及两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包括顺溪、青街等11个乡镇和1个国有林场;市级公益林3333.33hm2,位于鳌江支流汇水区及两侧,包括闹村、晓坑等5个乡。实行补偿面积为1.71万hm2,其中集体所有7029.8hm2,个体所有8069.5hm2,国有2018.3hm2。2009年共发放损失性补助金2975763.0元,其中发放到村集体1159909.3元;直接发放到18129户林农,计1331469.7元;国有林场484384.0元。

  部分林农认为公益林补偿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只认识到可获的利益,却未充分认识到列入重点公益林后,取得补偿资金自己应负的责任,拿了补偿金没有履行公益林建设应尽的义务。

  2009年度平阳县生态补偿基金37.667万元,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达2976763元,发放给18000余户林农,平均每户只有70多元。但是真正分摊到各个受益农户,高者不过100元,低者10多元,如青街乡睦源村全村户数418户,公益林补偿金仅为9614元,户均不到23元。到户补偿金少是南方林区的共同特点。而同期平阳县年农民人均收入达5754元,补偿资金对农户收入贡献很小。导致部分农户漠视生态公益林建设,使补偿金发放的意义不能充分体现。

  平阳县公益林补偿资金支出由中央、省、县财政支付,资金渠道较单一。按《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林农的损失性补助应直接拨入为农户统一开立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而公益林受益人大都处于山区,如吴洋乡、维新乡等,山高路远,交通不便,而补偿资金发放都存在镇一级信用社,农户如取款,要翻山越岭,所用交通费都有可能超过补偿金总额,这使得受益户有所怨言。另外,山区农民对存折卡保管意识不强,常常会出现丢失存折卡等现象,补办存折卡又要到县城总社进行补办手续,据统计2008年要求补办存折已有79户,有些补偿金少的干脆不再补办。从而造成部分补偿资金沉淀,无人领取,补偿资金不能发挥应有功能

  虽然这几年平阳县木材砍伐量日益减少,但在部分山区乡镇,如顺溪镇、维新乡等,木材收入仍是当地部分留守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在列入生态公益林后,林农经营活动受到限制,收入减少。而据专家测算,按照目前的物价指数,与补偿林农的林地被划入公益林后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还有不少差距,部分林农嫌补偿金太少。

  进一步提高建设生态公益林工作的认识。采取标语、广播、电视、讲座等形式,广泛开展生态公益林区划分布、管护要求、环境道德、生态意识、生态保护知识及森林效能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县人民对林业生态主体地位的认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领导格外的重视、部门协同工作、全民热情参加的社会氛围,为搞好生态公益林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3]。

  随着生态公益林规模逐渐扩大,补偿资金日益增多,有必要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在不增加编制前提下,抽调人员组成专职管理队伍,负责协调农财、林业、乡镇、林农、金融机构等各方面关系,保障补偿资金发放渠道畅通,并及时了解补偿资金发放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予以总结反映,以供有关部门进行决策[4]。

  公益林补偿资金是国家专项资金,其发放方式既要保证其安全性,同时考虑到其关联千家万户,因此又要考虑能使方便群众领取。南方林区公益林补偿金发放特点是对象多、金额少。因此,应探索新的发放方式,考虑在有现成信用社的乡镇直接开户,或存折卡丢失后直接送到乡镇级信用社,再由信用社统一送到总社进行补办,以此减少补办存折而带来的不便。

  随着经济发展,各地财政应加大扶持力度,提高重点公益林补偿标准[5]。生态公益林建设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因为在经济落后地区,连基本生活条件都难以保障,人们不会也没有能力去改善生态环境。只有经济发展到某些特定的程度,才会对生活环境有更高的要求,才有能力和足够的资金去改善生活环境。平阳县被划入生态公益林区主要是沿海一面坡及西部经济比较落后的山区,这一些地方的农民无另外的经济来源,主要靠山吃山,被划入生态公益林范围区后,生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如果一味强调生态建设目标而忽视农民的生计需要,就难以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建设和保护公益林的积极性。只有在生态建设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农民群众的利益,在改善生态环境的过程中调整产业体系,培育新的收入来源,逐渐减低农民对木材的经济依赖性,引导开发笋竹、茶叶、高山蔬菜、花卉生产、开发绿色食品及生态旅游等山区非木材资源拓宽林农的增收渠道,以发展促保护,切实减轻公益林建设的保护压力,实现生态建设与农民增收的“双赢”,以此来实现了山区农民由传统“靠山吃山”向“养山就业”的转变。

  生态公益林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但目前只是国家通过财政拨款来扶持生态林的建设与保护,对于森林生态效益的保护起到积极的支持作用。然而,不能否认,如果把补偿基金的责任完全由国家财政来承担,那么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必然会因为国家不堪重负而流产。国家可通过立法形式,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建立一种市场补偿机制,将生态补偿实施的范围扩展到企业和直接受益者,特别是要让电站、水库、森林公园、旅游公司等生态产品的直接受益者承担补偿责任[6-7]。如最近福建省出台全省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根据城市工业和生活用水量,分不同标准对上游地区生态公益林提供补偿,这是福建省在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后,探索新的融资渠道的重要举措。作为煤炭资源大省的山西,最近也出台了一系列“以煤养绿”的生态补偿政策,从煤的出售的收益中提取0.15元/t育林基金进行生态补偿。因此,可以参照这些省的做法,进行新的资金筹措办法尝试。

  [3]徐正春,王权典.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法律制度构造及实施机制创新——兼析广东省机关政策与立法实践[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4):38-42.

  [4]周正廷,,李东青,等.丽水市生态公益林建设之思考[J].华东森林经理,2006,2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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