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头图片

回顾森林公安和森林武警职责和发展历程

2024-03-20 项目展示

  森林公安机关(即林业公安机关)既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我国森林公安机关成立于50年代初,“文革”期间一度撤销。1979年以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森林公安机关得到恢复与发展。1979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规定,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以保护森林。198O年12月,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大面积国有林区林业管理局或者森林集中连片地区、林业局所在地分别建立林业公安处后,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县建立林业公安机构。1981年3月,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和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机构。森林公安干警已成为保卫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森林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重点是在基层,全国有90%森林的公安干警部署在林区第一线,大都设置在林场和林区腹部。森林公安机关多年的实际在做的工作使森林公安机关普遍掌握了辖区的山情、林情、社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群防群治、边界联防、案件协查和情报信息网络,既具有较强的机动作战能力,又具备积极预防、及时有效地发现、有效控制、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条件。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对震慑、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森林公安机关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负责保卫森林资源,特别是对盗伐、滥伐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等方面也发挥了无法替代的作用。为了充分的发挥森林公安机关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林区社会治安方面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森林法中明确规定了森林公安机关的地位和任务,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除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外,还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这样,既有利于充分的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也界定了其与林业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上的法律关系。

  一、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滥砍滥伐的布告》“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护林区社会治安。”

  二、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各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应该依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

  三、1980年12月1日,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建国以来,国家虽然根据林区的特点,先后在重点林区建立了公安保卫机构,未建立林业公安局的,要把林业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同时建立起来。林业公安局、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行使县级公检法机关职权。在自然保护区和上述林区重点国营林场、水运处、森铁处,可结合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在自然保护区,已建有林业公安局、处的仍保留。在上述地区的重点国营林场,可根据实际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建立与健全林业公检法组织机构所需的人员,根据中组部(79)组通字第44号文件精神,均列入林业编制。

  四、1984年5月3日,经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国家公安机关序列;林业部设立林业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各级地方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林业部公安局列为公安部第十六局,1984年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成立。

  五、1985年10月,林业部、公安部在昆明联合召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业)厅(局)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并于次年1月发出《全国林业工作纪要》,《纪要》明确了林业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并正式确立了林业公安的“双重领导”体制。

  六、1987年5月公安部和林业部批发了《林业公安政治工作会议纪要》。1987年5月1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始佩带臂章、警号。

  七、1989年3月5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定”方案的通知》。为便于工作,公安部各局、司重新编排序号为林业部公安局为十六局。

  八、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自1998年7月1日,依照新《森林法》规定,林业公安机构统一更名为“森林公安”。

  九、1998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81号)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

  十、2003年12月18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林安字[2003]234号)。“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十一、200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2005〕42号)。将森林公安编制统 一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将森林公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二、2018年7月30日执行编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森林公安局列为林草局十五个内设机构之一。明确森林公安局的职能为: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特大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

  十三、2018年12月2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部署会议,宣读了《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方案》,森林公安机关由双重领导调整为公安部门领导;2019年10月15日,森林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实施工作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宣读了《森林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宣布森林公安转隶工作;之后从中央到地方森林公安陆续完成转隶属工作。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是驻守在东北、内蒙古、西南国有林区的一支专业武装力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其主要任务是护林、防火、灭火,同时也承担抢险救灾、保卫边疆和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等任务。这支部队最早始建于1950年的东北武装护林大队,后改为武装护林警察,现为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林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共同管理,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的体制。根据和国务院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大面积国有林区可以建立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实际中,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森林法明确规定,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1952年7月10日,国家林业部电告东北行政委员会林业局,要求变更护林队组织领导关系,提出护林队仍有搜捕林区残匪任务,但要兼负防火宣传等职能,同意东北护林队改称“中国人民护林警察”。

  1953年5月27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遵照中央指示精神,发布《关于现役护林队改为护林警察队的决定》,主要内容是:原则上属林业局的护林队,归属中国人民经济警察系统,改称省护林警察队.其政治,军事,业务上的训练教育,干部管理以及供给待遇等,均由各省林业厅负责.

  批准,武装森林警察部队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役制,连以下干部、士兵实行现役制,营以上干部和部分警士仍实行职业制。

  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森林部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全部实行现役制,部队正式成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1998年,我国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翌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武警森林指挥部在北京挂牌。

  1999年实行新的领导管理体制,部队建设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务院、决定,调整森林部队领导管理体制,实行武警总部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武警总部对森林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国家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业务工作。国家林业局局长兼任武警森林指挥部第一政治委员、党委。各总队、支队第一政委、党委由所在省(自治区)、地(市)分管林业工作的领导兼任。部队执行跨省(自治区)森林防火灭火任务,由国家林业局统一指挥,执行所在省(自治区)森林防火灭火任务,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2007年武警福建、甘肃森林总队和森林指挥部机动支队分别在福州、兰州和北京成立。

  2018年3月21日,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武警部队不再领导管理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按照先移交、后整编的方式,将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官兵集体转业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

  武警森林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现役编制转为行政编制,并入应急管理部,承担森林灭火等应急救援任务,发挥国家应急救援专业队作用。

文章分类
联系我们
联系人: 火狐体育全站app最新官方下载
电话: 020 - 2216 5516
传真: 020 - 2216 5516
Email: admin@rq95.com
QQ:
微博: rq95/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燕侨大厦401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