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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024-01-29 项目展示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丁先生 (壹捌零 玖贰伍柒 叁陆叁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方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在的状况,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外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

  二、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紧密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

  三、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调查成果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四条 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份将本省(区、市)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基本情况做汇总,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间隔期一般为10年。在间隔期内可根据自身的需求重新调查或做补充调查。

  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承认。

  二、对林地面积在10万hm2以上,或者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1万hm2以上的单位,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采用本规定之外的调查新技术、新方法时,调查承担单位应事先提出细则(或实施方案),并向所在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调查中应用。使用新技术和新方法调查的成果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第八条跨行政区域和营业范围的各项林业工程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各省(区、市)可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当地详细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细则),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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